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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

来源: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 2015-10-27 16:25    编辑: 马秀         

  事项名称: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

  办理机构: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

  办理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礼让街23号

  办理电话: 8231570

  监督电话: 8234924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时间

  鉴定指南:

  一、业务概述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二、办理时间及办理流程

  报检单位必须为青海地区的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在报检前,报检单位必须将包装容器盛装的危险货物送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实验室进行分类鉴定,在获得分类鉴定证书之后方可进行报检。报检人在提交完整的报检材料后,检验人员将依照有关标准,和企业工作人员联系好现场检验时间,对待运的危险货物包装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验,检查包装件标记、标志是否准确、清晰、牢固;包装件外表面是否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泄露;检查包装容器类别是否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包装容器与货物是否发生化学反应;检查包装的种类、规格、编码、国际危包标记、数量以及包装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鉴定,评定是否合格。合格后出具使用鉴定结果单。

  三、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1.出口危险货物分类鉴定证书

  2.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报检申请单

  4.厂检单

  5.报检委托书

  6.如运输方式为空运还需提供空运危险货物分类鉴定。

  办理依据及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报检单位必须为青海地区的出口危险货物生产企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所有所需验证材料,需提供相关A4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