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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木质包装报检注意事项

来源: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 2014-09-12 17:39    编辑: 马秀         

一、办理条件: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契、垫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的材料或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不在此列。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二、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报检大厅 电话:0971-6222359

三、办理时限: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货物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申请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纸面单据和电子报检数据后,各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审核后合格的,当场受理报检并出具报检编号,电子报检数据自动转施检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提交报检申请。

四、收费标准和依据: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有关标准收取检验检疫费

五、办理流程(步骤):

  提交电子报检数据和纸面单据——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格、报检时限和地点、电子报检数据和报检单据进行审核——受理报检

六、提交材料:

  对出境木质包装,除按出境报检一般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贸易单据外,还需提供:

  1.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申报单

  2.出境木质包装厂处理结果报告单

  3.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检时需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