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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来源: 省气象局    发布时间: 2014-09-12 14:59    编辑: 马秀         

 

 

项目编码

QHXZSP1—35—005

事项名称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行使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7项。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办法的资质证……”

《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未依法取得资质和资格的,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相关工作。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省内雷电防护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和乙、丙级雷电防护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申请雷电防护专业设计、施工、检测资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青海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办理主体

省气象局(法定)

申办主体

企业、事业单位

项目类型

承诺件

项目子项

受理条件

(一)由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资料、档案存放场所;

(三)具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技术工作应配备的仪器设备;

(四)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五)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技术人员,应持有《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

申办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三)机构成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人组织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技术工作应配备的仪器设备性能表;

(六)现有检测标准、规范目录和各项规章制度目录;

(七)防雷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含资质评审时间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7个工作日

申办流程

受理-初审-评审-核准-发证

办理部门

青海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办理地点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

联系电话

0971-5115609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