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17条第1 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建房、采矿、取土、挖砂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