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证件办理 / 面向从业人员的服务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国家级)

来源: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 2014-09-10 15:43    编辑: 马秀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发证)

二、办理职责:

  组织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和产品抽样,上报企业申证材料。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4、《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各类发证产品《审查细则》。

四、办理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其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4、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并按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5、具备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加工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检验人员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并取得检验人员上岗资质;

  6、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

  (二)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公章复印无效);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7、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一式三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复印件一式三份;

  10、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11、《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也可从(www.qhzljd.gov.cn)网站下载表格,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出具《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核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组,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现场抽取样品,由检验机构进行发证前的产品检验。

  (四)决定

  对现场核查合格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的企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六、办理时限:

  (一)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期限

  1、组织完成专家核查:60日内;

  2、组织完成发证前的产品检验:15日内(特殊产品除外)。

  (二)决定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和产品检验期限不计算在内)。

  (三)颁发证书期限

  对核查和检验均合格的申证材料,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审核,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副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缴纳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2007]48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以下费用:

  1、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对同一企业需申领两个以上生产许可证的,同一次审查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2、产品检验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产品检验费标准,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址:各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咨询电话:0971-6161725

十、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