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
二、办理职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工作
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
4、《青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管理办法》;
5、省级发证《目录》。
四、 办理条件
(一)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标准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二)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范围中应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一式三份;
3、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附件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 (按照省级发证管理办法的要求规定)
(一)受理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也可从(www.aqsiq.gov.cn)和(www.ghzljd.gov.cn)网站下载表格。
企业申报材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出具《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在受理企业申请30日内,组织审查组,按照《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及相关文件,对企业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按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规则》抽取样品。企业应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在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三)发证
对审查和检验均合格的企业,经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后,在10日内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准予生产许可证证书并公告。
对审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经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定后,在10日内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办理期限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青海省质量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同时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定的期限。
七、收费依据
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2002]19号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标准为2200元,同一个企业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需加收审查费440元;产品质量检验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收取。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九、受理部门
地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联系电话:6161730
十、办理部门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