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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生育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来源: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11-03 15:48    编辑: 马燕燕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3)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4)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