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奖金怎么发?加班加点发多少工资?今后这些问题在我省不再只是企业单方面说了算,职工将和企业负责人平等地“讨价还价”。2014年7月24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省总工会副主席付东明向记者介绍,工资是影响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支付改革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达到1.05万家,占企业总数的86%,覆盖职工35.9多万人。但在现实面前,存在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部分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协商双方“不会谈”等问题。由于我国出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有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对平等协商的程序未作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此次我省出台的《条例》,是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性法规,主要解决“要不要谈”“怎样谈”和“谈什么”的问题,目的是要搭建平等协商的平台,疏通诉求表达的渠道,把矛盾解决纳入规范的程序之中。记者就这个话题,请省总工会副主席付东明对该《条例》中关于劳资双方都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解读。
工资集体协商等同于涨工资吗
不少人认为,工资水平的高低,应由劳动力市场说了算。“嫌少,别干啊!”也成了很多企业负责人对职工合理诉求的最好说辞。是不是《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就等于下了“红头文件”、让企业给职工涨工资?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发状态,而劳动关系矛盾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方面。《条例》中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普遍做法,协商就是要保证企业和职工的平等地位和双向选择权利;工资集体协商达成的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否加薪、怎么加薪由双方共同商定,符合“市场调节、自主分配、平等协商、政府监督”的工资分配原则。
《条例》只规定协商的程序和内容,对协商结果并未做强制性规定,更没有强迫加薪的内容。《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力生产率提高时,职工可以在协商中向企业方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意见。企业方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或者亏损时,可以向职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协商意见。”因此,协商的前提是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工资集体协商不等同于只涨工资。
职工想涨工资谁去协商?
企业效益好,职工想向企业提出诉求,谁去和企业谈判呢?对此,《条例》中提出了“协商代表”一词,明确了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举产生,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据了解,这也是我省《条例》中的一大亮点。
奖金、补贴、试用期工资可以集体协商吗
除了工资,奖金、补贴、绩效工资等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能在双方协商的范围之内吗?回答是肯定的。
《条例》中明确了双方协商内容应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津贴、补贴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病事假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带薪假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等内容。
《条例》规定,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综合考虑本地区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为重要依据。
劳资双方“谈不拢”怎么办?
如果在协商中产生纠纷,企业劳资双方该如何应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应约方自接到要约要之日内二十日内给予答复。
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自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在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共同协调处理争议。
《条例》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合同履行地或者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和老板“谈”工资,职工会不会被“炒鱿鱼”?
如果职工和企业谈工资,会不会被公司辞退?根据国情,一些企业中的工会组织不独立于企业,这样推行起来是否会困难重重?
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协调指导作用至关重要。《条例》还加强了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受影响。”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擅自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这就约束了企业方采取解除职工方代表劳动合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等违法手段逃避协商的行为,以保障协商代表权利不受损害。(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