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交通出行 / 机动车

12条铁规为车检新政护航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4-07-30 10:33    编辑: 马秀         

  为确保车检新政顺利实施和更好地惠及广大驾驶人,省交警总队和省质监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就实施车检新政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12条铁规”以严明纪律。

  据了解,省交警总队和省质监局将专门设置机构或安排专门人员,通过网络监控、巡回检查、档案复核等方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预留篡改数据接口、安装篡改数据程序等违规问题的,列入黑名单,全省通报。对公安机关开办机动车检测机构的要于9月底前彻底清退、脱钩。对不按规定脱钩、明脱暗不脱,或者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执行脱钩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检验,停止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将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交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处理;对内外勾结、行贿受贿或者因车检弄虚作假造成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交管和质监部门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12条铁规”,明文要求车检机构不得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却予以通过检验;勾结非法中介,扰乱检测秩序、骗取群众钱财、与工作人员勾结牟利;未取得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证书,或者资格许可、计量认证过期;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超范围、擅自新增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存在计量器具或检验设备未依法检定或检定不合格、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或保养、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等问题的。(龙腾飞 苏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