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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调价必须重新备案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4-07-07 09:21    编辑: 马燕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为全省范围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戴紧箍咒,该办法已于7月1日起施行。

  未有资质未交资本金不得开建《办法》明确,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开发项目应依法交存项目资本金。未按照规定交存或足额交存资本金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和经批准的小区规划以及严禁将工程私自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

  预售许可前不得直接或变相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经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不得以超过备案的价格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超过15%的,应当在调价前备案变更。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已付清地价款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符合条件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才可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认筹、组织团购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不得以意向金及其他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押金、定金或购房款。

  不得搭售强制服务并收费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不得违反价格备案制度出售商品房;不得违背购房人的意愿搭售其他商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等。

  开发经营严防价格违法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变更价格,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在合同价格之外加价收费等。(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