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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调整放宽户口迁入政策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12 10:20    编辑:王易         

  ●购房落户取消面积限制●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有了政策●新政策顾及“离异回宁群体”

  6月11日,西宁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于日前发布实施,西宁市调整放宽了户口迁入政策。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有序放开户籍限制,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深化西宁市户籍制度改革,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西宁市在原有的《西宁市迁入户口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了《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和放宽了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入政策。

  5月22日,《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经西宁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5月29日,《细则》正式印发并实施。

  《细则》中取消了购买商品房落户面积、缴纳养老保险等限制条件,实行了有合法房产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增加了参加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落户,原户籍在西宁市的特殊人群投靠亲属落户政策。

  此外,《细则》还放宽原户籍在西宁市的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政策,取消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年龄限制和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

  西宁市公安局户政处处长周炯英说,调整放宽户口迁入政策,有利于西宁市更好地吸引人才,解决企业用工难,使一些在西宁市长期居住、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落户西宁,更加方便他们及其父母、子女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新政详解

  人才落户政策放宽

  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有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鼓励性落户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才,被西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在稳定住所、集体户、人才交流中心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技能师,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经西宁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西宁市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外出求学户口迁回有新规

  入学前户籍在西宁市,在西宁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需将户口迁回本市的,毕业后三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入。

  购房落户取消面积限制

  取消住房面积限制,以有合法房产为落户基本条件。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有了政策

  为了解决西宁市一些企业用工难的问题,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权益,调整户口迁入政策时增加了以参加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准予落户条件。

  凡被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满3年,且缴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员工,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新政策顾及“离异回宁群体”

  本次新政策中,增加原户籍在西宁市的特殊人群投靠亲属落户政策。对原户籍在西宁市(不含集体户),因结婚将户籍迁往市外,离异后,在户籍地无合法住所、稳定职业等基本生活条件,需投靠父母、子女等生活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宅基地的,允许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户。

  工作调动落户有规定

  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省)行政、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西宁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名词解释

  ●合法房产是指公民拥有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集资房、自建房等具有房屋产权所有权证的房产。

  ●稳定住所是指政府公租房、所在工作单位有合法产权且属于住宅性质的单位公租房、公寓房。

  ●申请迁入人口系原户籍地行政企事业单位所属正式干部职工的,不允许在西宁市落户。(何耀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