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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来源: 省广电局    发布时间: 2014-05-23 09:49    编辑: 马秀         

  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事项编码: 63000000GD-XK-0006

  受理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部门:省广电局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5115601

  法律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4号令:暂无

  要件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3、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4、办公场地证明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申请书

  7、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