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证件办理 / 面向从业人员的服务

执业药师注册、再注册、变更

来源: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14-04-23 16:30    编辑: 马秀         

事项名称:执业药师注册、再注册、变更

事项编码:63000000SY-XK-0020

办理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略)”

受理条件:申请人应出具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

  1、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2、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在药品生产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药品经营单位注册的,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在药品使用单位注册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2份;

  4、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执业药师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5、近期同一底版1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粘贴在2份《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照片”处);

  6、申请办理首次注册时间超过《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签发日期”年度的,还需提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受理人员经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查验后,当场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证书》返还申请人;

  7、《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8、身份证明复印件(用A4纸复印);

  9、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受理人员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71-8865609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