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经营纳税 / 纳税

办理税务登记

来源: 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发布时间: 2014-04-23 15:41    编辑: 马秀         
税务登记,是我国税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对广大纳税人来说,办理税务事项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登记管理。这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前提,也是纳税人合法经营的主要标志。同时,只有履行了登记手续,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管理服务,享受税收优惠,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了解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掌握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手续,对纳税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承包和租赁的,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或更换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技术监督机关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纳税人识别号一律由15位码组成,具体有以下三种类型:
1、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6位行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3、对外国人员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其纳税人识别号。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税务事项。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六、登记核查
1、税务机关对己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审查核对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的内容与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验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验证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验证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籍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
3、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新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具体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七、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和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2、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