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经营纳税 / 纳税

青海省残疾人农村牧区税费优惠标准

来源: 省农牧厅    发布时间: 2014-04-23 15:41    编辑: 马秀         

  我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的《青海省残疾人优惠待遇暂行规定》,减轻残疾人农牧业税和其他社会负担。根据中残联的要求和其它省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对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中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特制定如下标准:

  一、享受税费减免的残疾人条件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所在地有承包地或牲畜的常驻残疾人,且残疾程度达到下列三类的,可享受税费减免优惠待遇。

  一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极重度、重度(一级肢体残疾,一、二级盲人,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二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语言残疾,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三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三级肢体残疾,二级视力残疾,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疾,四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

  二、税费减免的款项和标准

  对一类残疾人: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负担。

  对二类残疾人:减免50%的农业税及附加、50%的牧业税及附加,免除“两工”负担。

  对三类残疾人:免除“两工”负担。

  三、税费减免的办理程序

  农牧业税减免由个人申请,村(牧)民会议或村(牧)民代表会议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经基层残联组织提出意见,报乡镇审批后发给《农(牧)业税纳税通知单》,注明减免数额,在按比例或税种减免税费后再计征应纳税额。义务工、积累工的减免由个人申请,村(牧)民代表会议决定,张榜公布。

  四、此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