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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23 16:30    编辑: 马秀         
1、 汇缴
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按月缴存方式,即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存缴的住房公积,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
2、 预缴:
为了节约往返银行的时间,简化手续,单位亦可采取预缴的方式,即在年初、半年初、季度初单位可将本年度、本半年度、本季度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3、 补缴:
(1) 单位补缴: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缴存登记和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汇缴的,应按规定办理补缴,标准由中心核定;单位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缓缴的,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规定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年度内的补缴可以直接去开户银行办理,跨年度的补缴应经中心核定后去开户银行办理。
(2) 个人补缴:职工个人因工作调动未及时缴存或启封原封存帐户按规定需补缴的,单位应在《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中注明个人补缴,标准核定同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