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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服务簿签发(许可)业务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4-04-23 09:19    编辑: 马秀         

  实施机关:青海省地方海事局

  申请人:船员本人、船员服务机构、船员所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3、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船员服务薄申请表(乡镇政府、区县海事处签字盖章);

   3、海事机构考试或者考核合格证明

   4、2张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5、他有关资料(培训证明、学历证明、遗失公告等)

   6、申请《船员服务簿》损坏补发者应交回被损证书。

  工作流程:

   1、申请人需先在“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中申报,取得申报号。

   2、受理人收到船员注册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

   3、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不做答复的,视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7、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8、审批人审批同意的,证件制证人制作《船员服务簿》,证件核对人校对后加盖船员证书专用章。

   9、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审核人制作加盖船员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10、审核人将《船员服务簿》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海船船员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6、《关于执行交通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通知》

   7、《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办结期限:8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给予船员注册,并签发《船员服务簿》;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