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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保障性住房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15 10:43    编辑: 王易         

  一、政策依据

  《青海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青政办〔2012〕287号)。

  二、保障性住房种类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通过各类棚户区改造方式建设的住房。

  三、保障方式

  出租或出售。

  四、申请条件

  (一)满足州、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户籍、劳动关系和各项社会保险要求;

  (二)符合州、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州、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州、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社区提出申请。

  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步,初审:社区居委会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审核工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要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认定,并在社区内或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人住房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州、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核准。

  第四步,复审:州、县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复审,并选择便于大众周知的地点和形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住房的相关情况公示15日。

  第五步,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发放准予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核准通知书。公示后有投诉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有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审核和复审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审核或复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分配办法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各地可按照抽签、摇号或打分等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家庭成员有残疾人的,予以优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