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2、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所需材料:军队转业、退伍的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转业证或复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干休所)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离(退)休证、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