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证件办理 / 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4-09 09:06    编辑: 王易         

  1、入学前户口在省外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西宁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2、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西宁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3、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簿迁出页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出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证明,暂未就业的出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