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阿〔2013〕15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定》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我省制定了《青海省启动实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方案》,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 201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一方或双方具有青海省户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取消政策二孩四年间隔。
全省“单独二孩”政策将城乡统一,同时实施。为便于群众了解“单独二孩”及取消生育间隔政策,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范围有哪些?
“单独二孩”,是指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孩。
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如果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市、区、县),只要任何一方是我省户口的单独夫妇,就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孩子。
独生子女的界定: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未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1、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2、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3、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4、父母曾经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现存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5、父母未生育,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二、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子女《二孩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政策的夫妻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夫妻双方户口本及相关资料、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婚育状况证明、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等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3、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批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生育二孩的决定并备案。
4、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对生育二孩对象进行年审。
5、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单独夫妇,可以按程序到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由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6、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具体办理事宜可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二孩审批手续办理流程
夫妻双方如实填写《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
由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提交相关材料到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三、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存档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一方为外省市户籍或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户籍地区县计生部门出具本人及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四、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夫妇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生育?
自青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并公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对省人大常委会《决议》公布之日后,虽然没有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但已经怀孕或生育的夫妻,可以依法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意味着,只要2014年3月27日起单独夫妻怀孕或生育二孩的都可以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政策施行前怀孕的怎么办?
单独生育的二孩和政策二孩生育间隔不满四年的,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为界点,以后出生的视为政策内出生,之前出生的视为政策外出生。
六、独生子女夫妇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对已享受奖励优惠待遇的应该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前,单独夫妇生育二孩接受过处罚的,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七、对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政策可生育二孩的,取消生育二孩四年间隔的限制,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
对取消二孩生育间隔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夫妇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夫妻双方户籍证明、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婚育状况证明等进行初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再生育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安排二孩生育。
八、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何意义?
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有利于”:
一是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是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九、我省目前是否是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有利时机?
是,进入本世纪以来,青海省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是人口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为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创造了有力条件。自2006年以来,我省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8年控制在9‰以内,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全省低生育水平已保持了10年,人口发展进入了持续适度稳定的阶段。
二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涉及到的目标人群比例小。目前“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目标人群为城镇汉族家庭中的8.59万户,占全省家庭的5.6%。取消生育间隔出生家庭约2.5万户,占全省家庭的1.6%。两项占全省家庭7.2%,对全省出生人口总量影响不大。
三是我省生育政策相对宽松。和其他省份相比,我省执行“一、二、三”的生育政策,即城镇汉族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华侨或者归侨的均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我省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释放了大部分生育能量,生育矛盾较小。
十、针对此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当前,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始终坚持做到“三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一票否决”不变。要继续坚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计划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十一、《青海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通过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执行政策?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要依照《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青海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