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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单独二孩”及取消生育间隔政策解读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4-04-04 09:07    编辑: 马燕燕         

  3月27日,我省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一方或双方具有青海省户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取消政策二孩四年间隔。为便于群众了解“单独二孩”及取消生育间隔政策,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

  记者:“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范围有哪些?

  答:“单独二孩”,是指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孩。夫妻双方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如果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市、区、县),只要任何一方是我省户口的单独夫妇,就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孩子。

  记者: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符合“单独二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子女《二孩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政策的夫妻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生办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夫妻双方户口本及相关资料、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婚育状况证明、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证明等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3、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生育二孩的决定并备案。

  4、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并对生育二孩对象进行年审。

  5、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单独夫妇,可以按程序到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由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6、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具体办理事宜可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二孩审批手续办理流程:夫妻双方如实填写《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后报县(市、区、行委)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记者: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子女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存档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一方为外省市户籍或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户籍地区县计生部门出具本人及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记者:符合“单独二孩”条件的夫妇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生育?

  答:只要2014年3月27日起单独夫妻怀孕或生育二孩的都可以补办《二孩生育服务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当依法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记者:政策施行前怀孕的怎么办?

  答:单独生育的二孩和政策二孩生育间隔不满四年的,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为界点,以后出生的视为政策内出生,之前出生的视为政策外出生。

  记者:独生子女夫妇申请再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对已享受奖励优惠待遇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之日前,单独夫妇生育二孩接受过处罚的,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记者:对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政策可生育二孩的,取消生育二孩四年间隔的限制,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

  对取消二孩生育间隔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由夫妇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依据夫妻双方户籍证明、夫妻双方单位(社区)婚育状况证明等进行初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再生育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安排二孩生育。

  记者:《青海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通过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执行政策?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生效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政策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李欣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