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参加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含新农保)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的衔接办法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就业的,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含新农保)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也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十三、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能否提前支付和继承?
(一)参保人员在60周岁以前,未享受被征地农牧民养老金待遇前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时,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包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除此,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参保人员在60周岁以后,领取被征地农牧民养老金待遇期间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时,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余额(包含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待遇领取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十四、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完后养老金如何发放?
被征地农牧民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完后,社保经办机构仍然按其原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直到终身。
十五、新、老征地农牧民的是怎样确定的?
2013年1月1日以后批准征占用土地的是新征地农牧民。2012年12月31以前批准征占用土地的是老征地农牧民。
十六、老征地农牧民如何参保?
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牧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可自愿参保,由个人一次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缴费的被征地农牧民按相同基数的15%,一次给予15年的缴费补贴。
十七、老征地农牧民缴费基数的如何确定?
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牧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按《暂行办法》规定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基数按2013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十八、一次性缴费困难的老征地农牧民是否可以分次缴费?
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牧民和已享受安置政策的水库移民有参保意愿,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参保人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分次缴费协议。可采取一次核定分次缴费的办法,参保人员年龄距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60周岁)5年以上的,最多分5次缴清;5年以内的,以实际年限按比例均分缴清;已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的当年全部缴清。政府承担的缴费补贴,也按上述缴费规定相应分次或一次划入。
十九、被征地农牧民剩余耕地面积如何确定?
被征地农牧民参保时,乡镇、村委会应对被征地农牧民剩余耕地情况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剩余耕地面积是以征占用土地时,被征地农牧民持有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核减历次征占用土地后所剩的耕地面积。当出现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与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剩余土地面积由乡镇、村委会重新审核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部门复核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