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八、三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