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社会保障 / 优抚安置

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规定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3-03 17:42    编辑: 王易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的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

  各地区、各部门、各部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市(地)、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