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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规定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3-03 17:42    编辑: 王易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