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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3-03 17:42    编辑: 王易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