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标准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超过起付标准5000元以上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保险基金报销80%。民政救助对象为90%,由民政部门按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