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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3-03 16:24    编辑: 王易         

  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应向原统筹地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原统筹地区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将其档案和用人单位缴费证明移交失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其失业保险金申领按户籍所在地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省定居申领失业保险金,户口未迁移的,凭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原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通过邮局发放失业保险金;户口迁移的,凭户口迁移证,由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一次性发放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