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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3-03 16:24    编辑: 王易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