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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3-03 15:41    编辑: 王易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