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相关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3)申请事项属于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