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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金调了,你知道吗

来源: 西宁晚报    发布时间: 2014-01-27 09:28    编辑: 王易         

  小区共用设施和住房的维修一直是困扰百姓的问题。《西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广大市民非常关心:购买住房该怎么交维修资金?哪些公用设施可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为此,市房产管理部门于1月21日在本报对该办法进行了全文刊登。为了让市民更明白,市房产管理部门就办法细节在本报为市民进行独家解读。

  解读一: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钱”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钱”。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是保障业主房屋维修的需要,是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也是城市管理的需要。

  解读二:收缴标准低影响住宅维修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新建房屋和已建成的小区数量逐年增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量逐年增大,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商品房的维修问题逐渐凸现。但是目前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方面存在收缴标准偏低、资金续筹困难等,影响维修资金有效发挥作用。

  解读三:维修资金缴存管理难题破解

  新办法的出台提高了收缴标准,解决了因收缴偏低导致不足以完成一次性中小维修的问题;调整了收缴时间,由原来的初始登记环节提前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环节,避免维修资金被开发建设单位长期占用损害业主利益的问题。同时,还建立了维修资金续筹制度等,解决了维修资金续筹难的问题。

  解读四:维修资金具体缴存标准

  新建的住宅、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未配备电梯)每平方米60元;多层住宅(配备电梯)、别墅每平方米70元;小高层、高层住宅、办公用房每平方米80元;车库、商业用房每平方米90元。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