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