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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

来源: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 2013-12-19 15:48    编辑: 王易         

  事项名称: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

  办理机构:青海检验检疫局动植食处

  办理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礼让街23号

  咨询电话: 0971-8210154

  检验检疫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报检

  (一)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2.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3.出厂合格证明;

  4.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5.内外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6.出口食品符合性声明。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业务详询青海检验检疫局认证处)。

  (三)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二、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时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出证放行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相关证书;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相关法规文件: 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