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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

来源: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时间: 2013-12-19 15:48    编辑: 王易         

  事项名称: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

  办理机构:青海检验检疫局动植食处

  办理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礼让街23号

  咨询电话: 0971-8210154

  检验检疫指南: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业务详询青海检验检疫局认证处)。

  一、报检

  饲料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内外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供货证明、出口产品符合性声明等单证。

  二、现场检验检疫

  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二)标签检查: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三)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腐败变质,有无携带有害生物,有无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等。

  三、实验室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抽取样品,出具《抽/采样凭证》,送实验室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

  四、出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相关法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