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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

来源: 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3-12-18 10:02    编辑: 王易         

 

 

行政事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商务签注

办理内容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商务登记备案办法由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定。

许可程序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商务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商务签注20元,多次商务签注100元。

办理时间

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主办单位

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