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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其他签注

来源: 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3-12-18 10:02    编辑: 王易         

 

 

行政事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其他签注
办理内容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许可程序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 一次其他签注20元,二次其他签注40元。
办理时间
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
主办单位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