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公共服务 / 出境入境 / 入境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

来源: 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3-12-18 10:02    编辑: 王易         

 

 

行政事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探亲签注

办理内容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许可程序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探亲签注20元,多次探亲签注100元。

办理时间

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

主办单位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