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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台湾居民居留签注

来源: 省公安厅    发布时间: 2013-12-18 10:02    编辑: 王易         

 

 

行政事项:

办理台湾居民居留签注

办理内容:

台湾居民居留签注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第1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

11、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3、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须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证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机构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

8)本条第1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应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以及其父母的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当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收费标准: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200元,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300元。

办理单位:

  

当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