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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试行办法

来源: 西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处    发布时间: 2013-12-17 17:31    编辑: 王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加强对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结合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以促进学生和学校全面发展为根本,以有利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巩固提高,有利于实施课程改革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建立学生全面发展的多样化评价制度和普通高中多元录取新生的制度,有利于形成规范有序的考试招生运行机制为正确导向,统筹兼顾,健全机制,优化程序,强化监督,确保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和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考试招生应当体现人才选拔功能和政策导向功能,考试招生应当满足高中阶段学校择优录取、衡量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和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

  (二)全面发展原则。高中招生应当将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和学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前置条件。

  (三)规范有序原则。考试招生工作做到统一报名、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公布成绩、统一依照志愿择优录取。实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资讯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城区公办初级中学、普通高中学校。大通、湟中、湟源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章 升学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第五条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分为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考试(含体育测试)科目根据省教育厅统一要求,由西宁市自主命题,组织实施。考查科目考评由各学校组织实施,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及综合素质评定的必要依据。考试(查)科目、形式、时间及分值的规定和安排,根据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试招生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应充分体现新课程理念,注重对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基本思想方法的考核,加强与社会生活、科技发展和学生经验的联系,增强问题的真实性和情境性,突出试题的探究性和开放性,注重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考务工作由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考点考场设置,试卷领发、运送、交接、密封、核收与保管,主考、监考人员配备,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培训及监考安排等考务组织工作事项,承担考生临时发生疾病的应急治疗和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

  第八条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应以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在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领导下,采取自我评价、同学评价、家长评价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做出描述性评价,对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四项内容进行综合评价,用A(优秀) 、B(良好)、C(合格)、D(不合格)进行等第评价,评价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第九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达到4C以上的考生,可报考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达到1A3B以上或3A1C可报考重点高中;达到2A以上可报考重点中学特长生,达到1A以上可报考普通中学特长生,达到4A且具有毕业学校连续三年学籍的可参加重点高中学校推优生的选拔;达到3A1B以上且具有毕业学校连续三年学籍的可报考均衡生。

  第三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标、职普招生比例大体相当要求和初三毕业生总数、高中阶段学校学位数,制定招生计划。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应充分体现多元招生的改革要求,招生计划包括推优生、均衡生、特长生、统招生、择校生招生。各类招生计划的占比和人数由西宁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面向学校和社会公布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应分学校、分专业由学校提出,报西宁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质的重点高中可根据校舍、师资及教学仪器装备情况自主招收一定数量的国际班,满足社会不同的教育需要。

  第十一条在西宁市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有西宁市城区户籍的历届生、在外借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在我市就读的无西宁市城区户籍的初中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原籍参加中考,无法回原籍且在本市有监护人和稳定住所的考生,只能填报重点高中择校志愿、普通高中志愿及中等职业学校志愿。考生报名时各学校(报名点)须负责核查户籍、学籍档案、成长记录册和考生享受加分录取政策等相关信息证明材料,填写招生志愿表,相关信息要与户口内容相一致。

  第十二条凡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均须填写《西宁市城区中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志愿表》和《西宁市城区中考普通高中招生志愿表》。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学校招生计划、拟选学校办学情况和报考志愿说明认真填报。

  第十三条普通高中的志愿填报批次分为:重点高中均衡招生志愿;重点高中第一志愿、重点高中第二志愿;重点高中择校志愿;普通高中第一志愿、普通高中第二志愿。录取顺序为:重点高中均衡招生志愿;重点高中第一志愿、重点高中第二志愿;重点高中择校志愿;普通高中第一志愿、普通高中第二志愿。

  第十四条专、兼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的应、历届考生,应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讯》关于学校和专业简介、培养目标、就业方向等情况和报考志愿说明选择填报,招生录取工作由西宁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选报省内高职院校、省外中专学校的考生,报名录取工作由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招生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可在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录取。

  (一)因公致残军、警子女、烈士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考生;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考生;

  (三)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四)少数民族考生、符合政策的农村“两女户”考生。

  第十六条符合加分政策现役军人子女及因公致残军、警子女、烈士子女报名时,必须提供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颁发的因公致残证原件和复印件。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出具的证明。各报名点审查无误后,造花名册报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原件,经各报名点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少数民族考生花名册及户口簿原件报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一复查。符合政策的农村“两女户”须提供西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证明。照顾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及程序:

  (一)重点高中推优生录取

  1.确定重点高中推优生分配名额;

  2.班级民主推荐、学校综合评定,确定推优生人选;

  3.推优生名单校内公示,上报备案;

  4.招生学校考核推优生;

  5.招生学校考核后拟录取的推优生,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6.发放录取通知书。

  (二)重点高中特长生录取

  1.学校提出特长招生申请报告,明确招生计划、专业、报名条件、时间和录取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学校公布特长生招生方案,组织报名;

  3.招生学校进行专业测试;

  4.学校对考生中考志愿、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情况进行核定;

  5.公示专业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按特长生录取有关规定录取;

  7.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重点高中均衡招生录取

  1.确定均衡生分配名额;

  2.依据均衡生分配名额、考生填报均衡志愿;

  3.根据均衡生分配名额、考生的均衡志愿和中考成绩进行录取。

  4.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重点高中统招生录取(重点高中志愿一、二)

  1.公布重点学校招生计划;

  2.按照考生填报的计划招生志愿和中考成绩进行录取;

  3.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重点高中择校生录取

  1.公布重点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2.学生填报重点高中择校生志愿;

  3.根据“三限”政策,由高到低依次录取重点高中择校生;

  4.发放重点高中择校生录取通知书。

  (六)普通高中统招生录取(普通高中志愿一、二)

  1.公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

  2.按照考生填报的计划招生志愿和中考成绩进行录取;

  3.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普通高中特长生录取

  1.学校提出特长招生申请报告,明确招生计划、专业、报名条件、时间和录取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学校公布特长生招生方案,组织报名;

  3.招生学校进行专业测试;

  4.学校对考生中考成绩、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情况进行核定;

  5.公示专业合格考生名单,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6.按特长生录取有关规定录取;

  7.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普通高中择校生录取

  1.公布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2.考生凭中考成绩到招生学校报名;

  3.学校根据“三限”政策,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预录取普通高中择校生,报市中考办审批;

  4.学校将审批后的普通高中择校生名单进行公示后录取。

  (九)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录取

  1.公布学校简介、专业设置、招生计划;

  2.填报志愿,选择学校及专业;

  3.录取分配,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普通中专学校录取,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由西宁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录取分配工作。

  第十八条凡达到重点学校录取分数线又未能被所报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在填报“服从分配”的条件下,在重点中学中进行统调。凡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又未能被所报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在填报“服从分配”的条件下,根据其中考成绩、家庭住址等情况统调到相对就近的学校。

  第十九条推优生、均衡生、特长生招生计划未录满时,剩余计划转入统招计划中进行录取。报考同一所学校的均衡生、统招生、择校生在录取过程中,若遇招生计划数末名有两人以上中考总成绩相同时,则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基础学科总分排序,从高到低对考生择优录取。如果依然存在相同分数,则依次按照理化总分,政史总分的顺序排序,从高到低对考生择优录取,直至录满为止。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和监督中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健全招生突发事件预案,精心安排招生过程中的每一环节,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公布制度,在西宁教育城域网创办《西宁考试招生专栏》,及时发布招生工作方案、录取工作日程安排、高中招生政策解读、考生志愿填报指南等。及时公布高中招生计划、分类招生计划、照顾加分学生名单、特长生专业课合格考生名单、推优生名单等重要信息,做到信息公开及时透明。

  第二十二条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考招生工作的政策解答、招考咨询及投诉受理。各学校在开展宣传工作中应加强政策引导,重点宣传学校管理、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等。禁止初、高中学校利用新闻媒体、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市推进初高中考试和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弄虚作假的、徇私舞弊的和其他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推荐工作中的失实、失信等违纪行为,涉及招生学校的取消其推荐资格,涉及教师的追究其个人责任,涉及学生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市教育局将违纪处理情况予以通报并载入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依照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制定的相关招生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