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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急重危伤患者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3-11-18 16:31    编辑: 马燕燕         

  近日,我省出台《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实施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细则》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救治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合理用药,合理施治,防止过度医疗,杜绝骗取和套取救助基金行为;及时查明患者身份,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患者,填写《青海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申请审批表》,经当地公安机关确认后,向基金审核管理部门申报救助基金。

  据悉,我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初始规模为年600万元,由各级财政筹集90%,社会捐助等各种渠道筹措10%。基金的救助核查与资金拨付等日常业务由青海省卫生计生委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统一管理,财政、民政和社保部门联合对基金运转情况进行监管。(谢永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