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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企业能收滞纳金吗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3-11-08 09:35    编辑: 王易         

  11月7日,家住省城城南新区的李先生反映,2012年的采暖季,他应该交3100元钱取暖费,但是他没有及时缴纳取暖费。前不久,物业公司贴出通知说,欠交取暖费的业主除了要缴纳拖欠的取暖费外,还要按每天千分之二的标准收取滞纳金。由于李先生拖欠取暖费长达10个月,就要缴纳近1900元的滞纳金。随后,他去找物业公司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李先生除了缴纳拖欠的取暖费外,还要再缴纳200元滞纳金。

  李先生说,他欠取暖费的原因是对供暖质量不太满意,另外就是工作较忙。尽管物业公司减免了他的滞纳金,但他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滞纳金,以及收取滞纳金的标准仍然存在疑问。

  就此,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说,按照《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热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但《办法》上只规定了供热单位可以加收滞纳金,却没有对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作出规定。

  另外,虽然《办法》上规定要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同时也规定了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但事实上,省城很多供热单位都没有和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滞纳金也就没有了标准。但是,既然用热户享受了供热单位提供的服务,就应该承担缴费的义务,为避免麻烦和损失,用热户还是应该及时缴纳取暖费。(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