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从2013年11月5日至2014年1月25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这次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水利施工、矿山开采、电力、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保证春节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通知》要求,严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各市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督导,成立相应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清欠工作。要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对清欠不力、引发聚众上访的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通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发改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所建项目拖欠工资的,不得批准建设单位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公安部门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恶意讨薪等欺诈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负责处理因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通知》指出,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以及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必须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分包企业确实不能解决的拖欠工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确保不发生恶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并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各地要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发生的拖欠工资行为采取约谈、警告、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等方式,及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曝光。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建设单位,要依法采取不予审批新建项目,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等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施工企业,要采取不允许其参加新建项目的招投标活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等措施。对发生拖欠行为严重的外省进青企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清除我省建筑市场。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通知》提出,要积极建立和推广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建设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开工项目许可前,必须将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作为前置条件,未存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建设施工单位要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管理,签订劳动合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建立职工名册、考勤登记、工资发放登记等管理台账,并按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备案。各地区还要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进程,不断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