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已于2013年10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施行。为切实维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消费者协会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学习领会《消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工商系统干部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并以解读(修正案)的形式,大力宣传《消法》,提高我省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力争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新修订的《消法》对于实践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情形予以明确规定,修改并新增相应条款,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何规范和保护“网购时代”消费?怎样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产品质量不过关,退货是否顺畅?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何时了?这些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消法》(修正案)均有涉及。
看点一:法律对网购欺诈说“不”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这种消费方式不易辨别商品真实性,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对此,修正案作出规定,首先是要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在保护网购消费者选择权方面,修正案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点评:修正案规定商家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对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后期选择权的规定比现行消法细。针对网购商品七日内退货的规定,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在保护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方面,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一规定加大了网络交易平台商的责任,保障了网络消费者的权益,是“重大突破”。
看点二: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擅自泄露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目前普遍困扰消费者的一个难题。实践中有的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修正案明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修正案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点评:目前很多领域都存在把获取的消费者信息与其他商家共享或再许可的不良现象。虽然侵权责任法已将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这次《消法》的修改细化了消费者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一脉相承。
看点三:商品“三包”,七日不再是硬约束
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关系消费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强化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促使保证商品和质量的有效措施。据此,修正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的,可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点评:现行《消法》没有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这次修正案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自收货之日起七天内,消费者仍可以不符合质量要求解除合同,扩大了退换的条件。
看点四:缺陷商品,消费者将不再“举证难”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感觉,在商品房、网购、金融消费等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维权难,维权成本高,有时候“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举证难是维权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此,修正案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点评:这样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倒置,消费者就不再用自己举证了,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方便了消费者维权,也可倒逼经营者把更多投入放到品质保证上来。此外,修正案还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消协组织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切实发挥维权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也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