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乌兰县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标准。其中:城镇低保月人均提高20元,由现行的月人均313元提高到333元,“三无对象”、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70岁以上老年人分类施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40元;60岁至69岁的老年人、单亲家庭成员分类施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2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提高10元(年人均提高120元),由现行的年人均1980元提高到2100元,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长期卧床病人分类施保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200元。
截至9月底,该县共筹措资金1326.404万元,为2566人城镇低保户发放低保金576.003万元,为2032人农村低保户发放低保金228.132万元,保证了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