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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想听您的高见

来源: 西海都市报    发布时间: 2013-09-04 09:30    编辑: 李滨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西宁市于日前制定《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现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您将意见建议于2013年9月13日前反馈至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您也可将您的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xnszffzbgs@163.com。

  《西宁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五章四十四条,就医疗纠纷的预防,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机构、患者、监督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隶属于司法行政部门,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准入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及时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水平,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办法》也对医疗机构的行为作了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向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立患方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接受患方咨询、投诉和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调节处理工作。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避免和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此外,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最后,《办法》就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吴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