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  省委  |  省人大  |  省政府  |  省政协
藏文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进入关怀版   
您的位置: 青海省人民政府网 / 民生服务 / 便民问答

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3-08-11 10:08    编辑: 马燕燕         

  户籍制度改革后原农村户籍学生如何享受教育资助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后,原农村户籍学生继续享受农村牧区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其中六州农牧民转户后,其子女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三江源地区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实施办法》(青政办[2011]91号)规定,继续享受当年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一次性奖励补助政策。各地在确认时,根据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补充政策》(青户改办通字[2012]01号),按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证明确认。

  原农村低保对象转为城镇户口,如何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政策?

  原农村低保家庭转为城镇户口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享受城市低保的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同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即可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家庭生活困难的农(牧)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如何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农(牧)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批准享受城市低保。

  原农村五保对象转为城镇户口的,保障政策是否改变?

  转为城镇户口的农村五保对象,可选择继续享受农村五保待遇,也可申请按城市“三无对象”享受城镇低保。

  原农村籍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定期抚恤补助如何发放?

  转为城镇户口的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其定期抚恤金从审批后的下月起按城镇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