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格尔木严格按照“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群众满意”的总体要求,成立了格尔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行政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设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受理中心,28个社区居委会和41个行政村均选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自1998年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格尔木先后9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8元提高到目前的231元。2007年3月,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先后5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元提高到16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26元增加到125元。2011年以来,针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较大的实际情况,及时建立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出台了大病医疗救助及临时生活补贴、燃料用水补贴办法。
严格按照“该保的一个不漏,不该保的一个不保”的要求,严格执行“十步流程、阳光操作”程序,实现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调查摸底、社会监督、部门指导、核查审批、核准发放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西社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