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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营改增”应税服务增值税起征点

来源: 青海日报    发布时间: 2013-06-27 09:44    编辑: 王易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规范试点企业应税服务税收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对提供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做了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期缴纳增值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为每次(日)应税销售额500元。